廣東八類車輛必須安裝GPS
羊城晚報訊 記者黃亮,通訊員李百芳、實習生卜海霞報道:9月1日,省公安廳交管局發布消息稱,新修訂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將于10月1日起施行,舊條例同時廢止。新條例規定,八類車必須強制安裝GPS,未安裝者處罰500元。校車必須在車身后部噴涂最高行駛限速標識,最高時速為每小時90公里。
未安裝GPS罰款500元
新修訂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規定,以下八類車輛進行強制安裝GPS:在廣東注冊登記的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校車、教練車、從事道路營運的載客汽車、不在本省注冊登記但在本省作業的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對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的,以及擅自更改、刪除或者偽造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信息資料的,處500元罰款。
新條例還增加如下條款:“經批準進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區作業的建設施工單位散裝物料車,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醉駕被判刑者開除公職
新條例將酒后駕車分為飲酒后駕車和醉酒后駕車兩種: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1的,構成飲酒后駕車;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1的,構成醉酒后駕車。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都應當按“危險駕駛”定罪,處以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新條例還規定,醉駕被判刑后還有以下后果: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屬于故意犯罪;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已擔任將被吊證或者開除公職;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已經錄用將被開除公職;入黨將受影響,已是黨員將被開除黨籍;不得入伍;不得擔任新聞記者;影響就業,已經就業將面臨失業;承擔刑事責任,失去人身自由;面臨經濟懲罰;面臨定期禁駕,甚至終身禁駕。其他后果:不能擔任國有企業、人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辦理移民、出國簽證、留學等事宜時,也會遭遇麻煩,一些國家對于有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往往會被外國使領館拒簽。
輕微事故不撤離罰一千
對于輕微交通事故的處理,新條例也作出規定,即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城市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且當事人之間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將車輛立即撤離現場。應當即行撤離事故現場而未撤離,導致發生嚴重阻塞或者次生事故的,處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未經批準賽車吊銷駕照
新條例中增設對道路非法賽車、飆車的罰則,未經批準任何人不準參與道路賽車。參與未經批準的道路賽車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處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如果是組織未經批準的道路賽車的,處五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校車須噴限速標識
新條例規定,校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統一標識,車身后部噴涂最高行駛限速標識。省交管局負責人介紹,根據教育部門規定,這個最高的時速限定為每小時90公里。
記者:黃亮、李百芳、卜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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